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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草案总说明
为加强食用作物残留农药之管理,并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,残留农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者,不得制造、加工、调配、包装、运送、贮存、贩卖、输入、输出、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,及同法同条第二项规定,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。爰拟具「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」第三条附表一、第六条附表五修正草案,其修正要点如下:

一、增修订亚灭培等四十一种农药三百五十一项残留容许量。

二、增订小米、藜于杂粮类,落葵、麻薏于小叶菜类。

节录自 卫福部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