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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告修正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」草案
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修正草案總說明
 
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,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,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。 現行規範之對象係以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部授食字第一 Ο四一三Ο三四三六號公告修正之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 保險」為據。為統一法規用詞、敘明實施對象及增列具有工 廠登記之食品業者為實施對象,本次修正要點如下:

 一、 統一法規用詞,並敘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業者為實施對象,另委託及受託製造、加工或調配者,應以委託者優先投保。但雙方以契約另行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(修正 規定第一點、第二點第二款)

 二、 增列具有「工廠登記」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業者為實施 對象。(修正規定第一點、第二點第二款) 

三、 增列具有「工廠登記」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業者為實施 對象之施行日期。(增列規定第四點第二款)

簽名博物館-修正
簽名博物館-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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